夫妻債款(一)
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獨自債款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當。
夫妻約好產業歸各自一切,并各自承當所負債款,第三人知道該約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產業清償。
要分析為成婚前所欠債款仍是婚姻聯系存續期間所欠債款,別離處理。
假如為個人婚前債款。對一方婚前現已形成的債款,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款;債權人可以證明所欠債款用于婚后一起生活的,應當認定為一起債款,由夫妻兩邊一起償還;上述兩種狀況的證明責任由建議權力的債權人承當。
假如為婚姻聯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款,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一起債款,應該由夫妻一起償還??墒?,假如夫妻一方可以證明該債款確為欠債人個人債款,那未欠債的婚姻聯系當事人可以對立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獨自債款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當歸于個人債款的景象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款人清晰約好該項債款歸于個人債款,另一種是歸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則的狀況。即:“夫妻對婚姻聯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產業約好歸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款,第三人知道該約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產業清償”。
夫妻債款(二)
離婚協議或許人民法院生效的法令文書中對夫妻產業切割及債權債款擔負問題作出的判決,對債權人的影響?夫妻離婚后如何面臨曾經的債權債款?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許人民法院生效的法令文書中對產業切割問題及債權債款的擔負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兩邊之間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立其他債權人的權力建議。這是由于假如以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兩邊有法令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么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聯系存續期間,夫妻兩邊如無特別約好,夫妻產業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一起債款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贊同,債款人之間無權自行改動其性質,否則將會危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產業的切割,只能對互相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立其他債權人。
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令文書時,僅僅為了處理婚姻聯系當事人內部之間對于產業的切割以及債權債款的擔負問題。這與婚姻聯系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并未對債權人的權力進行檢查處理,也沒有改動婚姻聯系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聯系。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一起債款向原夫妻兩邊或許其間任何一方要求償還。
當然,夫或妻就一起債款對外承當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根據離婚協議或許人民法院生效的法令文書向原愛人建議自己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