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
1、工資、薪金: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所得的工資和薪金都屬于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從生產或經營活動中獲得的收益也屬于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如果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間有發明、創作等,從這些知識產權中獲得的收益也屬于共同財產。
4、投資收益: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通過投資獲得的收益也屬于共同財產。
5、其他財產:此外,遺產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共同的債權債務,也都屬于共同財產。
這些財產在夫妻離婚時,除非雙方有其他約定,否則通常會按照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但是,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歸屬,這種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什么叫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共同產權房是什么意思
共有產權房,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后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