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協議是否必須進行公證
對于婚前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是否公證,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采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必須公證,財產協議只要是夫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就財產協商一致的,協議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劃分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結婚需要婚前財產是否公證
婚前財產不一定需要公證。婚前財產是否要做公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決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