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寫欠條,但是債權人可以提供收據、借據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證據來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的,債務債務仍然是有效的。欠款人仍然需要按約定償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